高分求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并不复杂,是个比较简单的法律问题。

女方不是配偶没有继承权和获得赔偿金的权利,但是,孩子绝对有,女方是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除非有没有治愈的传染病等不能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况,99%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通过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女方可以管理孩子继承和获得的赔偿份额,一般情况下,孩子继承死者三分之一的遗产,获得三分之一的赔偿金,获得全部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具体法律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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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94年2月之后就不承认自然同居的事实婚姻,均认为是同居关系。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05年的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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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artical/content/200422316445/2004223170336.html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二: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artical/content/200422316445/2004223170520.html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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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同财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所谓的“一般***有”就是不分比例平均***有。与夫妻财产“***同***有”、其他非亲缘关系的“按份***有”是不太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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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近亲属,一般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分配,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由于本案中,女方不是配偶(只有夫妻关系才是法律上的配偶),其非婚生子不影响继承人的地位,因此,必须分给死者子女。

如果是死亡赔偿金,死者父母均在世,一般分为三份,一份是死者父亲、一份是死者母亲、一份是死者孩子。

但是,要考虑到对方的赔偿金不仅仅是死亡赔偿金,而是所有各项赔偿的总和。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意外事故的赔偿分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丧葬费:由继承人平分,但是,如果女方有相应支出的,应当先偿付女方出资,再进行均分。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部由被抚养人分得,从年龄上看,死者父母如果有收入的,不是死者的被抚养人,孩子才是死者的被抚养人,因此,一般全部归孩子,而女方是孩子的母亲,如无特殊情况,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和抚养人,应由女方保管使用于孩子的抚养支出上。

三,死亡补偿费:由所有近亲属分得,本案中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父母、孩子均分,孩子的份额由其母亲保管。

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女方有相应支出有权要求先偿付女方的支出。

法律依据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021.htm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