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不包括

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不包括六法全书(基本法典)、中央政治会议决议。

1、六法全书(基本法典):《中华民国六法全书》(以前称为《五法全书》)系指中华民国政府拟定的民事、刑事、行政、民选机构及其他国家基本法律。但这套法典在中国大陆时期,并未能实施。直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才开始逐步完成各项法律的制订和施行。因此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从未施行过《六法全书》作为基本法典。

2、中央政治会议决议:《中央政治会议决议》系指中国***产党中央的最高指导决议。但北京政府时期未有相应的***产党权力机构和会议。当时中国国民党的《临时约法》作为政治基本法依然有效,国民党和北洋政府机构运作与之相符。

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体系构成主要包括: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当时仍然有效的最高基本法,作为权力、立法与政令的法律来源。

2、政事堂组织条例:与有关机构原则政事堂是最高行政机构,掌握行政大权。《条例》确立了其组成和职权。

3、参议院组织条例与权力分置原则:参议院与政事堂构成两院制,其掌握立法与监督权。

4、地方法典与地方政府机构规定:包括《市组织条例》《府组织条例》等,确立地方政府权力。

5、部分民事、刑事、行政法规主要继承《大清会典》和《清律》的相关条文。

6、关税、财政、军事等特别法规:针对具体政务产生的具体法规及条例。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体系具有如下意义

1、建立起初步的法治秩序,北洋政府虽未完善法治,但逐步补充和颁布一些法规条例,初步建立起法制秩序。

2、维护基本社会稳定,政府的法律有效约束地方和社会,保证基本社会运行。

3、为新中国的法制准备,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体系为新中国日后的法律体系完善埋下了伏笔。

4、强化行政体系建设,通过制订条例法规,强化并规范政府内部各机构的运行。

5、标志着现代法制的萌芽,尽管不完善,但当时的法律体系已经显示出现代法治的雏形。

6、彰显《临时约法》的最高地位,《约法》作为基本法不变,很好地彰显了宪政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