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与立法逐渐模糊
立法解释是解释冲突的法律意志,冲突的必是两个“法律意志”且都有效,且法自身没有解决。司法解释解释适用冲突,冲突的必是“两个适用”,且均是正确适用,且既有司法解释没有解决。
法官释法既不解决法律意志冲突,也不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法官释法应当剔除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范畴的问题,并且应当在实务层面建立起由法官释法通向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机制,才能最终避免三者的混乱,促进法治和法律适用的统一。
综上,司法解释出台应当满足构成三要件。不能将满足司法解释要件的适用冲突留给法官释法去完善或创新。司法解释不能侵蚀立法权,法官释法也不能侵蚀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