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来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幼儿园管理的第一个法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89年8月20日,《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1、按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纸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来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幼儿园管理的第一个法规。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1]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