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法律依据

民事上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

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

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提出上诉的时间;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认定事实:

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1]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确定的证据按照法定规则推导出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所认定的事实不是普通事实,而是对案件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认定事实错误

主要指以虚假或者伪造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2.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主要指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不真实、不够准确或者未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适用法律

适用法律错误,主要指以下情形:

1.应当适用甲法律却适用了乙法律;

2.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

3.适用的法律不正确。

在起草上诉状时,应当明确上诉请求,并严格围绕该上诉请求,采用一定的逻辑结构,论述原审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忌大段阐述与上诉请求无关的事实,宣泄个人主观情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