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管局对快递公司处罚规定
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邮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分拣作业时,抛扔快件、踩踏快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的;
2、未经用户同意以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3、未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收件地址投递快件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需要了解的是,国家的邮政管理局是管理我国境内的所有快递公司的,快递公司需要按照邮政管理局的要求来营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综上,经营快递业务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所以在经营快递业务中要遵守法律,做到遵纪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
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