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如何理解?
公民代理只能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起诉案件打官司的时候,如果因为个人的时间、工作或者是知识经验储备不足等各种因素需要他人来协助进行民事诉讼,这样的人就是代理人,代理人其中最主要是专业的诉讼团体律师,但是大量民事案件中还有一种公民代理的存在,那么《民事诉讼法》公民代理是如何规定的?
01
“近亲属”的范围
按照我国的法律,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司法实践的审查中不能扩大这个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确定是否是近亲属,而且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受委托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02
“工作人员”的范围
这里的工作人员概念与我们平时理解的不一样,它指的是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时,与涉案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不是只要是工作人员都可以公民代理。在实践中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03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这个规定主要是要避免外国人等以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团体推荐的身份进行代理,按照《宪法》关于公民的理解即可。在实践中应当审查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书及其理由。当事人有权委托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公民代理,但需要到所在社区、当事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履行推荐手续。因此,从这一点的规定来看,新民诉法并不存在禁止其他公民代理的立法本意,只是出于规范诉讼的目的,突出强调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工作关系”及与所在社区、关涉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关系”。这只是以工作关系限制社会上职业化公民代理的发展,以推荐关系突出公民代理的信誉担保与组织监督。
通过以上内容的的介绍,已经就民事诉讼法公民代理给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即一方面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单位中的具体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则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就是说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但是广泛的边缘也是有的,但是当大家要选择是否可以为公民代理的时候寻找专业的人士来指导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除了民事案件允许一定条件的公民代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也可以公民代理,但都是比较严格的,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代理,也要体现一定的专业性的,否则就死害人害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