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中学生将同学从4楼扔出,校园暴力涉及到哪些刑法问题?
近期,在广西都安一中学就发生惊人一幕,一初中生被高年级学生扔下4楼。导致对方全身多脏器严重受损,仍在重症监护室中救治。那么,校园暴力涉及到哪些刑法问题?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样的人是不是应该要法律来管制一下呢?为什么现在的学生如此的暴力?是不是因为老师的口头教育不管用了?是不是应该让孩子知道,犯错就应该处罚,而不是如此暴力!现在将老师管得太死了,老师为了保护自己,就只能说一下就好。你不听,没事,反正不是我的孩子。
为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我国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觉得这个人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样的人从轻发落,那是不是下一次就会冲上街头了?法律管不了他?我觉得就应该用法律管一管。
现在的校园暴力实在是泛滥,之后呢?相关部门就一纸处罚就完事了,之后呢?就没有了,那些熊孩子没有得到相应的惩戒,那么,他就是会肆无忌惮了,之后呢?就会出现的上面的结果,你觉得不应该用法律管一管吗?为什么以前没有那么多?
你觉得校园暴力如何能禁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