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责任我来担法律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我国针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后的救济制度的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对中华人民***和国野生动物保护的一些具体措施和处罚,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如何在公民及法人受到侵害后的补偿。该法规第 14 条规定,我国公民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切实的保护国家、地方所规定的所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受到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时,有权利向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请求相关的补偿。同时,这条法条还赋予了各个地方政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实施办法。与此同时,为了让《野生动物法》更好的履行并发挥作用,国务院还在 1992 年的时候,颁布并且执行了相关的实施条款。
除了一些省、市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定外,大多数都是照搬《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具体的法律实施补救办法。西藏自治区于 2012 年出台相关规定,将损害由政府进行补偿,以弥补给居民造成的损失。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民众受到野生动物的侵害,而其原因是由于对其的维护,相关的当事人是有权向相关的机构提出获得一定补偿的。若经核实符合要求的,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这就表明,我国针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责任主体便是人民政府。在受到野生动物的侵害后,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应先由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是否属于野生动物致人的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与范围大小进行鉴定,再根据省一级政府所确立的补偿方案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补偿责任,即其目的只是填补行为人因保护野生动物所受到损失,而动物本身无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而由其的所有者国家所进行的一种补偿,因此,所补偿的价值不会超过行为人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只是针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直接损害。对于不是正面的、直接的损失,以至于是有关精神层面的损害,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核准的,除非出现特殊的状况。
受害方要在野生动物导致的损害发生后,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救济的申请,由该部门对此损害进行鉴定与核实,最后按照具体的实际情况对受害方进行相应的补偿。程序的每一步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受害方的补偿标准就目前而言是根据各个省一级政府所制定的补偿标注进行。经过核实并审批的申请便会在一定工作日内将补偿的款项交予受害方;若经审核后,认定该损害是受害方因为自身恶意招惹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受害方并不是出于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致使自身受到损害等,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是不给予相关的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