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买河蚌得珍珠问题,运用合同法还是物权法来解决?显失公平OR孳息问题?

这个案例不能用《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来解决。

最高法《民通意见》第72条对显失公平的认定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该案例中,河蚌里有珍珠是低概率事件,但作为正常人都可以预料到有这种可能,所以双方当事人在买卖过程中不可能存在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的问题。显失公平最常用于处于劣势消费者与处于优势的经营者之间,该案不适用于民法中的显失公平。

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享有,取得孳息的权利也随原物所有权转移而同时转移。该案例中珍珠是天然孳息,其所有权在河蚌的所有权转移时就已经附随转移给了买方,故珍珠应有买方所得。

本案例不能用不当得利解决,构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有一个重要条件,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该案例中,买方获得孳息(珍珠)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即有法律上的原因。故甲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