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被挂失止付或除权怎么办?
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业务中,有时也会发生票据安全送达付款行后,付款行发现该票据已被法院止付或已被除权判决因而拒绝支付并退票的情形。正常的情况下,托收行与付款行只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退票和通知义务,便不应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而如果付款行未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时常有银行票据人士向金融一网咨询,银行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后,原持票人伪报票据丧失,通过票据救济程序终止票据支付,甚至通过票据救济程序获得重新签发的票据,使得贷款银行面临无法及时获得票款收回贷款的法律风险。当银行不是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人时,付款行和托收行履行的仅为退票和通知义务。而当银行为贴现银行而成为票据权利人时,则其可以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一是如果退票时还在法院公示催告期间,则应依据相关规定申报权利。一旦人民法院收到贴现银行的申报后,便会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二是如果退票时发现该票据已被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且未过一年,公示催告申请人已实际获得票据,则贴现银行可以“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为由起诉撤销除权判决,一旦法院审理后认为可以撤销,则票据将恢复原始权利,贴现银行亦可重新要求付款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