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 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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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部门和所在分公司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分公司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公司将安全生产制度与项目部签定管理安全责任书,责任书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各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4月4日、7月4日、10月4日和下一年1月4日前,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向总公司及所在区域安全站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向总公司及所在区域安全站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科室、分公司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总公司及所在区域安全站备案、销号.

第八条 公司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应当加固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各项目部、有关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