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让放烟花吗
法律分析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商政〔2019〕1号)等有关要求,禁放区域为:商丘市环城高速以内所有区域,以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辖张阁镇、周集乡、贾寨镇,梁园区所辖双八镇、刘口乡、李庄乡、谢集镇、王楼乡、水池铺乡、观堂镇,睢阳区所辖路河镇、郭村镇、临河店乡、李口镇、闫集镇等乡(镇)政府所在地镇(集镇)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