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的法治意义
一、案情回顾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与吴学占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吴学占上门追讨,
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立案受理进行二审。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月18日,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在北京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审理,
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20年11月18日,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
二、审判观点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的判决文书显示:
1、法院先是认定了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因案发当时杜某5等人对于欢、苏某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
其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
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2、于欢的辩护人提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讨债人员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于欢捅刺抢劫者的行为属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事实上,本案并不存在适用特殊防卫的不法侵害的发生。
3、最终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
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
案情并不扑朔迷离,引人入胜。而是因为其存在一个特殊的情节:儿子看见母亲被别人侮辱,拿起手中的武器全力以赴地保护母亲。面对母亲遭受奇耻大辱,有谁能够保持冷静?有谁能够被期待实施适法行为?
于欢错了,但他所犯下的错误却是任何一个普通人,任何一个有着基本血性的男儿都可能犯下的错误,法律对此应当宽恕。
三、深远影响
(一)、该案被最高院作为指导案例向全国推广,重塑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参考和基石。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二)、舆论与司法的良好互动
可以说,在该案的二审阶段,各级司法机关不仅倾听了各方呼声,更是通过恰当方式公开案件信息,回应了舆论关切。从于欢案的最终结果来看,我们也不难发现,
这份判决既以法律为准绳,保持了司法定力,又融入了法理情,让公平正义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公众感知。
司法要倾听民众朴素的声音,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本质是在道义上值得谴责。因此,犯罪与否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普罗大众都有发声的权利,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
同时,希望大家在讨论案件时,多一份冷静,多一份审慎,多一份独立思考,这样在民众的关切和监督下,法治的未来才会越来越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