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诉讼一审基本程序
一审程序具体如下:
1、起诉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实践中,基本都是采用书面起诉方式;
2、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笔录和宣判。
一审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1、一审法院的一般正常审理期限为2个月,并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但是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比如说偏远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通等;
2、在一审审理中,因为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影响因素时的审判无法在期限内完成的这种情况,那么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是可以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3、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补充侦查的时间是不计算在法院一审受理期限范围之内的,因此在检察院补充完相关证件后,法院的一审受理应当重新计算这个案子的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