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 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 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审批条件
申请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采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来源明确。遵循《中华人民***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
2.采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用途合法。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
审查材料
申请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应当向农林局行政审批股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两份,纸质)。
2.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3.单位、组织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审批证件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意见》,有效期:当次有效。
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链接/n1008782/n12322499/n12322759/n12324286/n12341540/c2513559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