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失效有哪几种情况

条约失效有下例情况: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条约无效的后果有以下几点:

1、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2、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3、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

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