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公法中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引渡须符合的基本条件如下:
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起诉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屋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刑事合作不断加强的产物,其经典涵义一般表述为: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其签订的有关引渡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将该人交给本国主管机关依照其国内法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已经衍生出“刑事诉讼移管”、“先引渡后移管”等诸多制度设计。遗憾的是,与“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实际适用的蓬勃发展的态势相比,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理论研究甚少。 本文在第一章“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基本理论中“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历史起源、理论基础、其与普遍性管辖权的关系等作一回顾与论证;在第二章“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规范分析一章中,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法律渊源、“引渡”义务和“起诉”义务的相互关系、国家的起诉义务等诸方面作一论述;在第三章“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与引渡制度的关系这一章节中,笔者将“或引渡或起诉”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与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作一比较分析。在第四章“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与中国一章中笔者力图论述该原则在中国的适用不应存在障碍以及该原则在中国可能启动的程序。
综上所述: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公法中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引渡法》
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