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咨询

法律分析:一、事实婚姻纠纷: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我国《民法典》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它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行为。在具体调解处理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1)1980年后的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和保护,要从严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认和保护。

(2)对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又有一定正当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认和保护,但要指出其是违法的。在进行批评教育后,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纠纷按婚姻关系处理。

(3)凡是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不予承认和保护,发生的纠纷不按婚姻关系处理。

(4)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如女方怀孕,或已生育有子女,应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他们所生的子女,应认为是婚生子女。

(5)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同时,应合理地解决因双方***同生活而产生的经济问题。

二、几种主要的离婚纠纷: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2)因利己主义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3)因草率结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而引起的纠纷。

(5)因家庭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7)因一方违法犯罪引起的离婚纠纷。

(8)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