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性质属于
商号权又称商事名称权。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事名称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自己使用权,即商主体有使用其商事名称进行商事交易的权利;二是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其他商主体不得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事名称。
商事名称权是商人对其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只要商人拥有了某个商事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则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该种商事名称。因此商事名称权是一种绝对权。即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民事权利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相对权是指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如债权。还有一种分类法,即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这是以权利的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为标准。在民法理论上对于权利的分类,往往先确定非财产权,非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均属财产权。非财产权可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当然这些权利划分也不是绝对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说明债权具有绝对性,而继承权与社员权兼具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性质。那么商事名称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在学说上有三种观点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折衷说。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