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拆除违建依据

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其不合乎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如下:

1、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2、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3、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行为人不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违建认定标准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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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