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产假规定文件

安徽省产假规定最新规定如下: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2、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3、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4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3、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