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行公务时对他人造成伤害,应不应该赔偿

首先得确定这是不是警察的公务行为,若是因为执行职务行为,是由国家进行赔偿的;若损坏时个人行为,不代表人民警察身份则需个人赔偿。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警察执行公务时对他人造成伤害,虽然是执行公务,但因此造成无辜者损伤仍需赔偿,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应该赔偿医疗费。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据"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可知受害者应当向执行公务的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索赔,并不是向警察本人索赔。法律在保护着公民的权益的同时,也会对违法犯罪的人给予惩罚。警察是人们的守护者,是法律的执行者,有过错或者法律责任的就会产生责任。有时会在执行公务是造成损失,警察执行公务造成的损失由公安机关赔偿。警察执行公务时对他人造成伤害,如果是因为公务所造成的,需要国家机关依法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