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孩子在幼儿园被其他孩子推倒,责任如何分配?
从2015年12月6日起,本平台新增『以案说法』栏目,选取全国法院典型民商事判决文书进行剖析,欢迎朋友们阅读、转发、指教。
一、案件来源
(2014)郑少民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二、裁判要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该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事发时,幼儿园两名工作人员看护不力,在此事件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其受伤是另一幼儿推倒所致,该幼儿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幼儿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推人的幼儿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三、案情简介
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许某均系被告黄委会幼儿园中班幼童。2013年10月21日下午5点20分许,原告贺某、被告张某、许某一同在教室玩耍时,被告张某推了许某甲一把,导致许某倒坐在当时正趴在地上玩耍的贺某的胳膊上,致使贺某胳膊受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四、律师评析
我们拟讨论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张某虽然是导致贺某受伤的直接责任人,但是张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认识能力,同时也是需要幼儿园管理和保护的对象,张某的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还是幼儿园承担?二是原告贺某受伤系张某推倒所致,幼儿园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第二个问题属于教育机构安保义务的问题。由于本事故发生在幼儿园之内,幼儿园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因此要根据幼儿园的过错程度及致害原因力判断幼儿园应该承担的责任。至于本案中,幼儿园承担的责任到底应该是80%还是75%,其实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在合理范围,即可接受。因此,实务中凡是二审中对于责任比例分配不服提起的上诉,二审鲜有改判的案例,除非责任比例分配明显不当。这就提醒我们,责任比例分配问题,尽量在一审中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说理以达到自己期待的结果。
文/ 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