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立法基调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基调: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二、行政强制公开、公正原则

三、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

六、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七、行政强制效率原则

八、行政强制协助执行原则

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必须做到职权法定,“无法律则无强制”。行政强制权是一种对公民、法人权益产生深刻影响的公***权力,它不能来自一般授权,必须来自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严禁行政强制主体自我授权。行政强制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法律优位,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所有行政强制行为都要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二是法律保留,即有些行政强制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规定。各国(地区)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一般都规定了依法强制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