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截图能不能作为法律证据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但在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完整性等方面有严格限制。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在具体实务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
(一)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二)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
如果聊天记录涉及录音,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三)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四)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
证据的固定、证据使用的介质以及如何展示证据。
第一,对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固定和使用介质。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等)进行编号后提交法院。同时,提交的相关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
第二,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展示。首先,在法庭上可能需要你使用手机登陆自己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和你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其次,通过展示你和对方的个人信息界面,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的真实身份。最后,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