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对此,我国民法典已经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一、优先承租权
这里规定的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房屋的权利,就是优先承租权。这意味着,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果承租人提出继续承租,即便别人也想租赁该房屋,那么在租金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承租人能够优于其他人继续租赁该房屋。
“同等条件”意味着如果他人提出的承租条件更为优越,例如愿意支付更高的租金,而承租人不愿支付此种标准的租金,那么承租人就不符合优先承租权的条件,出租人就可以将房屋出租给出价高者进行承租。但如果承租人愿意按照他人对出租人提出的条件进行承租,在这种满足同等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可以租赁该房屋,出租人就必须将房屋继续交由承租人租赁,否则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侵害其优先承租权的赔偿责任。
二、优先购买权
除了优先承租权以外,承租人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除非是房屋按份***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否则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当房主不想继续出租房屋的原因是想要出售房屋,承租人就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同等条件”是指购买房屋的价款、支付方式等方面的条件相同,如果承租人能够与其他人一样满足出租人所要求的购买房屋的条件,那么承租人就能够优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
2、为了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要求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得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就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可以对他人进行出售。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则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屋承租人的义务与责任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
5、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