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货款,被拖欠一年有余。法律上追讨怎么弄?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的是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的期限,137条是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这两年,但是如果权利自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受诉法院一般也不予保护。

因此,公司业务往来的货款,有约定还款时间的,以还款时间到期起算为二年内要进行诉讼主张债权;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如“欠条”,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137条之规定。当然货款本来就应该“货到款清”,债权人随时均可以向债务人追讨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