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哪几个部门涉及军事,政治,经济?

厚生劳动省:由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险、食品安全监督、就业以及劳动生产安全保障等,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民政部所承担的工作。

文部科学省:由原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而成,主要分管全国的初等和高等教育、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运用等工作。相当于我国的教育部、文化部、科学技术部以及国防科工委所承担的工作。

国土交通省:主要负责日本全国的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公路交通的建设和管理,铁道交通的监管及气象、地震的预报和预防等方面的工作。另外,负责海上交通安全、船舶出入港口以及打击海上走私和犯罪等工作的海上保安厅也隶属于国土交通省。该省主管的业务范围基本上相当于我国的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旅游局和负责海岸警备、海上安全的武警部队等的工作。

内阁官房长官的职务十分重要,是仅次于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第二号人物。总理大臣出国访问或因故不能管理国家,基本上都由内阁官房长官代理行使首相权限,被称为政府的“大管家”。

日本有1都1道2府43县,属于同一级别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其行政首长称为知事。东京都知事相当于北京市市长,但东京都还下属20多个市,所以习惯上称东京都知事,而不译成东京市市长。

中央省厅一览

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当前的中央省厅一览。中央省厅于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进行再编,大致形成了现在的体制框架。粗字体为以国务大臣为首的行政机关。

省厅名 设置所根据的法律、备注等

内阁官房 内阁法

内阁法制局 内阁法制局设置法

安全保障会议 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

人事院 国家公务员法。属内阁管辖。

内阁府

宫内厅

公正交易委员会

国家公安委员会

警察厅

金融厅

内阁府设置法

宫内厅法。虽不是内阁府的直属局,却是“内阁府的组成部分”。(内阁府设置法第48条)

禁止垄断法。于2003年(平成15年)4月9日由总务省的直属局改为内阁府的直属局。“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警察法。“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同法第4条第1项),为“管理警察厅”(同法第5条第2项)的内阁府之直属局。委员长由担任。(同法第6条)。

警察法。是国家公安委员会中的“特别机关”(内阁府设置法第56条)。

金融厅设置法。为内阁府之直属局。

总务省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

消防厅

总务省设置法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设置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消防组织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法务省

检察厅

公安审查委员会

公安调查厅

法务省设置法

检察厅法。是法务省中的“特别机关”(法务省设置法第14条第1项)。

公安审查委员会设置法。为法务省直属局。

公安调查厅设置法。法务省直属局

外务省 外务省设置法

财务省

国税厅

财务省设置法

财务省设置法。财务省直属局。

文部科学省

文化厅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文部科学省直属局。

厚生劳动省

中央劳动委员会

社会保险厅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劳动组合法、劳动关系调整法等。为厚生劳动省直属局。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为厚生劳动省直属局。

农林水产省

林野厅

水产厅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为农林水产省直属局。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为农林水产省直属局。

经济产业省

资源能源厅

特许厅

中小企业厅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中小企业厅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国土交通省

船员劳动委员会

气象厅

海上保安厅

海难审判厅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上保安厅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难审判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环境省 环境省设置法

防卫省

防卫设施厅

防卫省设置法。于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内阁府的直属局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

防卫省设置法。为防卫省直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