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律问题,同样律师,各依据法律,作出截然不同的两种解释。 对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接受

这个不是格式条款本身有歧义,而是格式条款是否对合同相对方有约束力的问题。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二有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未尽上述义务不对对方发生效力。对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己方主要义务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可申请撤销。

这些都有明文规定,本该无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