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五不准的规定
公证五不准的规定如下:
1、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2、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3、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4、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5、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公证的流程有哪些
公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
2、受理,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
3、审查,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4、出具公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