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哪些现象名称为校园欺凌

属于校园欺凌的几种情形大致归为以下几种: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2.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5.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6.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7.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8.分派系结党:孤立、或排挤受害者。

9.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0.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11.网上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暴力一般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法律依据

《_中华人民***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 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