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主要涉及询问查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根据该条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必须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确保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询问查证的基本程序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于需要询问查证的违法嫌疑人,应首先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事实的义务。询问查证应当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确保环境的安全和适宜。
二、询问查证的方式和要求
询问查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合法、文明的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同时,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有错误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三、询问查证的记录与保存
询问查证的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详细记录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询问人的姓名、单位及其工作证件编号,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
四、询问查证的监督与责任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询问查证工作的监督,确保依法、规范进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被询问人也有权对公安机关的询问查证行为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综上所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对询问查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定,确保询问查证工作的规范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并告知被询问人履行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赃物、违法所得的义务。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当场询问查证。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