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应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重构

刑事简易程序承载的正义有其独特的内涵,主要包括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两种价值基础。然而,效率和公正并非同一性的价值,其相互之间必然存在竞争和对抗。尤其是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缺一不可,又必须恰当处理二者关系。因为,缺少了“效率”就无所谓“简易”,没有了“公正”也就不再是“程序”了。为此,刑事简易程序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必须尊重正当程序,应当在最低限度上保障“司法公正”。

刑事简易程序的重构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指导性理念。在简易程序的重构中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到审判组织的调整到出庭支持公诉到简易程序的确认程序、甚至审限的延长等都体现了司法的慎重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而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把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怎么审理、如何判决完全由法院处理,法院同时兼任控诉、审判、甚至辩护角色。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显然是注意到了这一问题,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了简易程序,加大了对人权保障的程序规制。进一步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相协调的新理念。

工作强度加大是此次简易程序修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最大挑战。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仅在出庭工作量上将增加45%,有些地方甚至更高。再加上庭支持公诉的内容方面,此次修法在强化律师辩护职能外,新增证据合法性证明、量刑法庭调查与辩论的内容,以及证人出庭尤其是专家证人出庭带来的庭审交叉询问,使得庭审的对抗性大大增强,指控犯罪、证实犯罪的强度进一步加大。上述出庭数量的增加、庭审质量的强化,较之目前公诉部门案多人少、人员素能仍不容乐观的现状而言,无疑给公诉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创新方式方法应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重构

创新办案机制,实行繁简分流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可以尝试成立由一名检察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办案小组专门负责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首先由公诉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查,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交由该办案小组承办。定期轮换该小组的办案人员,使每名检察官都能接触到此类案件,增强检察官的办案能力。

集中统一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简易程序案件往往比较简单,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探索实行案件集中审查、集中审理工作机制,以有效利用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可以以召开联席会的方式,加强同侦查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争取得到相关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尽量做到侦查机关集中移送、检察机关集中审查、审判机关集中审理的快速办理工作机制,一方面更加符合简易程序的设置理念,另一方面也为破解因侦查进度不一、审查起诉进度不一、审理进度不一影响集中办理的难题。

创新庭审方式,提高庭审效率就庭审方式、方法的应对而言,可以积极同法院进行沟通,简化庭审程序。比如由法官讯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有无异议,如无异议,则不再讯问,而由检察官举证。如有异议,则问明有什么异议,再由检察官对其所持异议相关的事实进行讯问。如果被告人有异议的情节不影响定罪量刑,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直接让检察官出示证据,不再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举、质证阶段的简化。在举、质证阶段,公诉人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已经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分组向法庭提供证据,并集中陈述证明目的。

严把裁判的审查监督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被告人权益保护能力较弱,因而简易程序中更有加强法律监督的必要。就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裁判的审查监督而言,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后,往往更多地关注法院认定事实或采信证据是否存在错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性量刑是否适当等实体性内容,对法院适用程序是否合法则审查力度不够,而这却恰恰是适用简易程序中最容易出现问题,但又极易被忽视的部分。为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特别注意、严格把关。对于确有错误的裁判,符合抗诉条件的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虽然不派员出席法庭,但更应当依法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对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也应当毫不含糊地依法提出二审抗诉或者再审抗诉。(桐柏县检察院夏耀中李辉胡成胜)  作者:桐柏县检察院夏耀中李辉胡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