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对其电话录音属于犯法吗
如果是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合法的,不然是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扩展资料
录音有效案例:
2015年1月,马强突然接到乌市水区法院的传票。好友范军把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6万元欠款。
范军在诉状中称:“2014年1月2日,马强借我6万元现金周转,并向我出具了借条,我多次向马强索要,他却一再推诿不还。”
3月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范军出具了马强打的借条,上面载明:“今借到范军现金6万元整。”落款签名为马强,借款日期是2014年1月2日。
马强认可借条是其所写,但对范军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我没有向范军借过钱,借条是因为当时范军和唐涛等人在一起赌博,唐涛输了钱,范军不让他走,我想把唐涛保出来,范军让我打借条,我就打了。”
马强提交了证人证言,而范军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到庭,接受询问。
“录音”峰回路转
3月10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期间,3个证人出庭证实,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1日,他们与范军、马强以及案外人唐涛等人在水磨沟区一家宾馆打麻将赌钱。
马强当庭拿出手机,播放了开庭前的一份电话录音,内容如下(摘要):
马强:“说实话,这钱又不是我拿的,老唐欠你6万元赌资,你却告我。”
范军:“我当时跟你说了,借条不要打,我就问老唐要钱,你非要把借条打上。”
马强:“我说给你把借条打上,我把老唐带出去找钱,钱找不上我就把他带回来,把借条撤回来,你说行呢,结果你不把借条给我。”
范军:“你不打借条,老唐就会想办法筹钱,要不是你把人拿走,再过两小时,他就崩溃了,他把别人欠他的钱要回来,会给我一些,我最少能拿4万多吧。”
庭审中,双方对录音反映的事实无异议,他们均认可录音中提到的老唐是案外人唐涛。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本案中,马强给范军出具借条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该笔款通过庭审中马强出具的录音资料可以证实,其并非马强本人的借款,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实。
通过庭审中双方对事实的叙述、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所形成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后可以证实,此借条系案外人唐涛等人与范军赌博,唐涛赌输,由马强替唐涛出具借条,故不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3月底,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范军的诉讼请求,范军没有上诉。
人民网-电话录音成为法庭审判重要证据 被告人“甩掉”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