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伊斯兰法系活中有死死中有活
所谓“活中有死”是指伊斯兰法律传统自近代以来受到了西方法律的严重的冲击,古代那样的兴盛繁荣景象已经不复存在了。
首先,在当今众多以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中,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把伊斯兰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在其余大部分国家中,取自西方或经过改革而形成的世俗法律制度已经占据了主要地位,传统的法律制度只占据次要的地位。
其次,即便在少数几个以伊斯兰法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国家,有关劳动、商业和交通事故等方面也采用了许多西方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对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法律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最后,从法律部门看,伊斯兰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虽然以传统法律为基础,基本上没有接受外来法的影响,但是经过20世纪以来的一系列改革,一些传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如多妻制和休妻制)业已被废除或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所有这些变化表明,伊斯兰法系已经从总体上走向了衰落。
另一方面,与中华法系相比,伊斯兰法系表现出了极其顽强的韧性。它不但没有在短时间内彻底被其他法律制度所取代,反而在从总体走向衰落的过程中常常表现出复兴的态势。这就是所谓的“死中有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当今伊斯兰世界,以传统的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国家仍有数个,仅这几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就可以构成独立的伊斯兰法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伊斯兰法系仍然是个活法系。
其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原先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的伊斯兰教国家比以前更重视传统的法律,它们不仅使新的立法内容尽量与传统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保持一致,而且在新的法典、法规中较多地采用了传统的法律规则和概念。更引人注意的是,自伊斯兰复兴运动以来,几个法律制度西方化程度较高的伊斯兰教国家在许多方面也恢复了传统的法律制度,用以取代从西方引进的世俗法律制度。这些举措引发了伊斯兰世界的伊斯兰法复兴,使得伊斯兰法表现出了新的活力。
其三,尽管多数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很大程度上西方化和世俗化了,一些重要的传统制度已经被废除或受到了限制,但是传统的法律毕竟是穆斯林民众长期沿用的规则,已经内化成为他们所信仰的价值准则,凝结成为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因此,许多穆斯林民众对西方化的和世俗化的法律条文仍然置之不理,而是按照他们所习惯的传统规则从事生产和安排生活。退而言之,伊斯兰教国家的穆斯林即便在形式上接受了这些西方化和世俗化的法律,他们在实际生活中也往往用传统的法律观念去理解这些外来的和现代的法律,这就在文化的深层加剧了传统法律“名亡实存”与外来法律“名存实亡”的现实紧张状态。所有这些现象表明,伊斯兰法系仍具有一定的活力并且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彻底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