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拥有的权利包括
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拥有的权利包括内容如下: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活动内容。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等。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此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职业的特点,在于专业性较强,而且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教师不仅享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教育法的原则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教育的公***性(公益性)原则——教育法存在的基础。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4、教育平等性原则——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保障的前提。
5、终身教育原则——受教育者发展的需要。
6、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