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保障邮电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区域内邮电通信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电通信管理部门。省辖市(地区)、县(市)、自治县邮电局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电业务的公用企业,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辖区内邮电通信工作。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邮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本条例的实施。第五条 公用电信网的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天线电移动通信、无线电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电话号簿和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电企业专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邮电管理局对本省专用通信网实行行业管理。
邮电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扩大报刊发行业务。第六条 邮电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电通信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八条 邮电通信设施是国家财产,保护邮电通信设施是公民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加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邮电通信建设。
城乡邮电通信建设规划是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有关各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办理。第十条 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邮电网点设置标准和邮电通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用地。
较大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第十一条 新建楼房应当根据邮电部门制定的标准,设计电话管线及信报箱(间)。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已有的住宅楼在地面层未设收发室或信报箱(间)的,由楼房产权单位负责补设。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和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工程时,应当按照邮电通信规划统筹安排通信管线位置。
邮电部门新建、扩建或改建邮电通信线路,必须向城乡规划、建设和公安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支持。第十三条 邮电部门需要在桥梁、隧道、涵洞等建筑物上附设通信线路时,在不影响原有建筑物使用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就有关事宜签订协议。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的以外,在邮电部门已建或按照规划拟建的通信电路上,其他部门不应当再建设长途通信线路。各部门长途通信所需电路由公用通信网提供,公用通信网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同邮电部门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联合建设。第十五条 邮电部门应当将设置的通信枢纽、微波站的有关技术资料报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无线通信的畅通。第十六条 邮电和电力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建设通信线路与高压输电线路。新建线路与原有线路不可避免并行或交叉穿越时,新建单位应当征得原有线路使用部门同意,并符合有关净空控制范围的规定。第十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邮电通信设施,因施工需要拆迁或改造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地下设施以及铲除农林作物,邮电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用地手续的同时,对地面附着物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定的公众无线电频谱,必须保证邮电部门公用天线电通信网使用。第三章 邮电通信及其设施的保护第十九条 邮电部门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外力使邮电通信设施遭受严重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部门修复,保障邮电通信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