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和监事的区别各付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
监事和执行董事具有如下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 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是经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产生。 2、职权范围不同: 关于职权范围,执行董事的职权由 公司章程 规定,实践中一般会参照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予以规定。 而监事行使的是 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具体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两者职权范围相较,侧重点同,前者侧重于公司决策执行与管理,而后者侧重于对公司及公司人员的监督监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