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官司原告是监护人还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打官司原告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应作为原告,监护人列为诉讼法定代理人。虽然未成年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但当其权益受侵害时,其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监护人仅仅代理其进行诉讼。如果是16-18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法律上视为有完全民事能力,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起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未成年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不能亲自进行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等)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原告人应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 未成年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未成年人作为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因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才能作为原告起诉。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即未成年人作为原告起诉时,必须说明起诉的目的和要求,是请求赔偿损失,还是要求继承遗产等等。同时还要提出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及理由。 (4)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未成年人起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案件,而不是属于其他机关,如公安机关、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主管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