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谈话死”的班主任,会被如何处理?

就校方和班主任具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可以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分为以下两种:

一、警方侦查得出的结论认为确实是:“心源性猝死”,排除案件可能性。

如果是这种结论,那么班主任并犯罪故意,显然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笔者则认为可以分情况而论。虽然范鹏飞的死因确实是“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的原因,但是也要考虑到心源性心胀病的诱发原因。据参考的资料,情绪激动就属于一个典型的诱因。为此,如果鉴定的结论中可以显示可能的诱发原因,并最终认定情绪激动在其范畴,那么无疑范鹏飞的家人可以以此向校方索赔。不过具体也要考虑到,班主任是为了教育学生,过错较小的这一事实。

二、警方侦查得出的结论认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是这种结论,那么班主任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校方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关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因为班主任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导致的范鹏飞死亡,校方应该就班主任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校方赔偿范鹏飞家属后,可以向班主任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