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什么规定

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

1、基础测绘成果汇交(汇交成果副本)

①《测绘成果汇交凭证表》三份;

②测绘项目合同一份;

③技术设计、技术总结一份;

④质量检查验收报告一份;

⑤控制点成果表一份;

⑥布网图及点之记一份;

⑦各种图件光盘或纸图(数字化成果应含元数据) 一份。

2、非基础测绘成果汇交(汇交成果目录)

①《测绘成果汇交凭证表》三份;

②委托双方签定的测绘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③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复印件一份;

④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

注: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应由省质检站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科出具。

二、办理程序

(一)、汇交单位将汇交材料递交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总台受理。

(二)、收件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补正或退件决定。

(三)、自决定受理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四)、审查通过后,加盖测绘成果审查专用章,并将汇交材料交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