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

 贵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作出了一些修改,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贵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1-08访问次数:184字号:[ 大 中 小 ]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8年修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 7 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 12 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 12 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 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 0.6 米?0.6 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 1.8 米。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24米以下公***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 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 40 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20 米;面宽大于 40 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24 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24 米;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 15 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13 米;大于 15 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项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 24 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 米。

 十、增加?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十一、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建筑、公***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十二、增加?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 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十三、第六十条修改为: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08年2月1日前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依序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十四、删除《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的内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依序修改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十五、附表七修改为:

 十六、增加? 13 、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无任何结构围护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 4.2米小于 4.8 米,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项目?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 13条名词解释。

 十七、增加第?14 、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的结构(设备)转换。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 2.2米。? 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 14 条名词解释。

 十八、《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 2 条 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修改为:

 (1)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国家标准执行;

 (2)入户花园、封闭式阳台均按国标 GB/T50353-2005 中阳台/2 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3)层高小于 2.2 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高度大于 4.2 米小于 4.8 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 1.5 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临空层高小于 2.2 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小于 2.2 米的吊脚架空层、高度小于 2.2 米的夹层及结构(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十九、增加?层高小于 2.2 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及无结构围护的吊脚架空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 4.8 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4)项。增加?建设项目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5)项。

 二十、《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 7 条 计算规则?建筑层数计算?修改为:建筑物一面临空且高度大于等于 2.2 米,即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顶层。层高小于 2.2 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吊脚架空层、高度大于 4.2 米小于 4.8 米无结构围护的架空层及层高等于或大于 2.2 米的顶层跃层上层不计算建筑层数,但应计入总高度,并单列说明。

 本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

 第十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第十六条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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