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民诉中证据的学理分类的方法

一、本证与反证

本证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在于使法官对本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对其证明力的认识产生动摇。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与待证事实有原始的关系,它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也叫第一手证据。例如证人、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亲自所为、亲身感受、亲眼所见的陈述,都是原始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的原件也是原始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所谓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

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判断。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就鉴定结论发问,鉴定人有义务对这种发问作出口头回答,以阐明或补充其鉴定结论。所以鉴定结论也是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言词证据的对称,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这类证据,或者以物体的外部特征、性质、位置等证明案情,或者以其记载的内容对查明案件具有意义。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等都是实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