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会计法律关系主体?能解释的通俗点吗

会计法律主体,通俗说张三告李四贪污,张三与李四都是会计法律主体,贪污行为是会计法律客体。准确说:

会计法律关系主体是会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会计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从理论模型图中可以看出,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会计行为主体、会计主体、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对会计信息有合法需求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等。这里需要指出一点: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成为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要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如,会计研究人员在没有履行一定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研究,如果研究人员利用的是失真的会计信息,导致研究结果错误,在此情况下,会计信息生成和报告者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要真正理解会计法律主体的含义,还应当澄清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会计法律主体、会计主体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会计法律主体。会计法律主体是根据会计法享有法律地位,具有权利义务的主体。它是一种静态的表现,只是为主体参加会计法律关系提供了一种资格和可能。只有通过具体的实践加入到现实的会计关系中时,会计法律主体才成为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也有人从这个角度将法律主体分为两类,即法律联系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

(2)会计法律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首先,两者界定的目的不同。会计主体假设是为了明确财务报表信息的反映对象,划清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反映的空间范围,而法律主体的界定是为了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其次,两者的范围不同。会计主体泛指任何有独立核算要求的个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合伙、独资企业甚至一个单位的不同部门,而法律主体仅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的个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个人合伙、独资企业通常认为不是法律主体,其法律责任由合伙人或者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但这两者,完全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上述可见,会计主体不同于会计法律主体,会计法律主体不同于会计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会计法律关系主体更不同于会计主体。这一点,也可以从会计法律关系理论模型图中看出,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会计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只是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类。另外,会计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相关法律都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