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强的详情

判决显示,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间,杨强利用职务之便,授意李国恩、郑光允许郑刚、林跃进、李郁云等人在茂港辖区内开设赌场,并通过李国恩、郑光收取赌场“保护费”,充当赌场的“保护伞”。杨强从中收受现金118.25万元,李国恩收受现金18.7万元,郑光收受现金9.75万元。

杨强涉足了40个赌场,赌场的运营需要杨强的同意。为此,这些赌场每天须上交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保护费。 1993年以来,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茂名市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开设赌局、放高利贷、绑架勒索,猎取大量不义之财。

杨强明知李振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收受李振刚的贿赂,包庇、纵容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茂名黑帮“老大”李振刚在该案的证言称,2008年春节前,杨强到广州办事,当时还找他说急需钱用。在广州天河体育中心南海渔村吃饭时,他给了20万元。 “一把手”杨强、“二把手”陈奕富、郑光伙同其他干警,利用职务之便,在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侦办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其中,杨强收受现金50万元,陈奕富收受现金4.5万元,郑光收受现金2万元。

2009年3月,在茅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理钟某、罗某、刘某等3人团伙电话诈骗案过程中,杨强和陈奕富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贿赂款3万元和1.3万元。 2010年1月13日,杨强被茂名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查,杨强家庭财产***计人民币1889万余元、港币82万余元、美金6300元。其中,能够明确财产来源的***计人民币1002.5万余元、美金6300元。

换言之,杨强***有人民币886.6万余元、港币82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属于特别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