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听取被告人意见表怎么写
法律分析:“要求发表对案件处理意见”,这不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在侦查、起诉阶段,无论讯问或询问,都应当单独进行;在庭审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定程序,可以“发表对案件处理意见”。在侦查终结前,可以征求辩护律师的意见,此时律师可以“发表对案件处理意见”。 审查起诉时,检方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