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免税
法律主观:
问:某法人企业与某个人投资者合资成立了一家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地与法人企业登记注册不在一个城市,这种情况下,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企业所得税 的 纳税 地点如何确定?是在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地?还是在法人合伙人的登记注册地?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一是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因此,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其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