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关混岗混编的目的是什么
参考: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问题,国家是相当重视的,早在10年前,国务院就颁布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之后中央有关部门又下发了一系列严控、严管的“红头文件”,尤其是《公务员法》的施行更是给党政机关行政编制上了法律“保险”。
为什么这么多的法律、法规、政策、纪律,始终管不住编制这匹“野马”呢?尽管原因很多,但最关键的症结还在于制约疲软,监督缺位,追究乏力。
众所周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来说,既是业务流程的操作者,又是人员进出的把关者,还具体负责编制的执法执纪和监督。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按规定,各级编委(编办)行使编制管理权,实际上它只是“虚设”,完全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控,且素有“编制、组织、人事是一家”的说法,这“三家”的领导往往交叉任职,如组织部副部长兼人事局局长,组织部长、人事局长兼编委成员和编办主任或副主任。
机关事业编制出了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承担责任。
一些地方违反规定和超编进人,是组织、人事部门把关不严、“近水得月”造成的,没有组织、人事部门的“通行证”,怎么进得了机关事业单位?而现实的情况是,如果一些官员一发话,如果权力阶层和利益集团一疏通,如果至亲至友需要照顾,一些“把关者”就把编制的条条杠杠统统抛到九霄云外,绿灯大开了。
再一种情况是编制腐败,权钱交易,买卖编制。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头头脑脑无视编制纪律,擅开口子乱进人,他们当然要受到追究,但组织、人事部门作为编制的执法监督部门,也难辞其咎。
针对上述情况,要想严格落实编制法规纪律,切实遏止机关事业单位超编混编现象,就要对症下药。
首先,对组织、人事部门也应该进行有效的监督,惟有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权力规范正确地运作,对于编制工作也必须这样。
其次,要有强力切实的责任追究制。
一旦发生了超编混编现象,那里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领导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灵璧县环保局超编问题之所以严重,说明那个县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失职渎职,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应该受到严肃处理。
有了严格的问责追究制,才能约束和鞭策有关部门严把编制关、把好编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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