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退赔程序

法律分析:院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而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有关“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规则予以受理。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退赔判决,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执行的通常规则,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则或者依此类案件性质确属特殊情形的除外。

如果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本案赃款赃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者已在第三人名下,且明确判令追缴该特定款物以返还被害人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该特定款物进行执行。需要第三人配合或者有关机关协助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和判令的情形告知第三人或者有关机关。第三人对执行不服而提出异议,认为刑事判决错误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与刑事判决无关的,执行法院应当视其异议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 条或者 第二百零四 条的规则处理。如果刑事判决未明确认定赃款赃物去向,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判决主文的内容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未经依法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执行法院不得作为认定某项财产即为本案特定赃款赃物的依据。如果其他人员涉嫌与被告人***同犯罪,但因未到案等情形而尚未受到刑事判决,被害人请求对该犯罪嫌疑人追加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取得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后再行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 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与刑事处罚外,并因依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